國立臺灣大學生化科技學系臺大校長獎施行細則
111 年 7 月 4 日 110 學年度第 10 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本校臺大校長獎設置辦法第五條訂定之。
第二條 獎勵對象及資格
學士班二年級至修業年限最高年級之在學學生(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前一學年未受懲處,且學業表現符合以下任一資格者:
1) 前一學年全班排名前 20% (含,四捨五入)、
2) 前一學年所有修習科目等第皆在 A 以上(含)、
3) 前一學年 GPA 平均 3.9 以上(含,四捨五入)。
第三條 獎勵名額
每學年由教務處以本系前一年度十月十五日學士班具正式學籍之非應屆畢業在學人數百分之二計算(四捨五入至整數,捨去之差額累計至次年度)。各年級獲獎人數由本系評選委員會決定之,但總獲獎人數不得超出前項獎勵名額。
第四條 獎勵方式
每學年頒獎一次,由本校頒予獲獎者獎狀及發給本系前一學年學雜費全額相同之獎學金。
第五條 報名程序及繳交資料內容
符合第二條任一申請資格之學生,請繳交以下四項申請資料:
1) 系上申請表格。
2) 符合辦法第二條任一資格證明文件。若符合兩項或兩項以上,皆可附上。
3) 推薦信一封。推薦者可以是導師或上一學年任何任課教師。
4) 學習成果報告。學習成果之文件,可為學習成果或作品、前一學年修習某一門課的深度心得報告、對生化科技或其他學術主題的回顧或創意的詳述、或任何其他足以展現學習表現的資料。
第六條 評選程序
由系主任召集 4 名或以上之校內外評審委員評選之。
第七條 本系依第三條之名額及第六條之程序評選出獲獎者後,將獲獎名單送教務處簽請校長同意後公告之。
第八條 本獎獲獎者於同學年度不得兼領本校傅鐘獎學金。同學年度本獎、海推獎學金及國際學生助學金僅限領取一種獎助學金,若本獎之獎學金金額高於海推獎學金或國際學生助學金時,由本獎學金補足差額。
第九條 本獎獎學金所需經費由本校高等教育深耕計畫或其他經費支應。
第十條 本獎獲獎者申請本獎所提供之資料經查證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本校得撤銷其獲獎資格、要求其繳回已領取之獎學金,並得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本施行細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系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教務處備查,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