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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UBST2019

獎助學金申請

國立臺灣大學生化科技學系學生生活扶助申請辦法
民國106 年1 月24 日105 學年度第5 次系務會議通過
一、主旨:為協助因家境清寒或是家庭成員發生急難,導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之生化科技學系學生能順利完成學業,並鼓勵勤
學向上,特成立「生化科技學系學生助學金」,並訂定本辦法。
二、本助學金由系友或生技之友捐助。
三、補助金額:依捐款情形、申請學生之生活困難度,並視已獲其它資源協助之狀況而定。
四、申請資格:本校生化科技學系在學學生,由導師向系方提出。
五、繳交文件:
(一)申請書。
(二)自傳(內容須包含家境狀況及申請本助學金之原因等)。
(三)其他有助審核之家境清寒或急難相關證明文件。
六、審查委員會:由本系學生事務委員會教師委員擔任。
七、本辦法經生化科技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國立臺灣大學生化科技學系研究成果獎學金獎勵辦法

106年 3月 24日105學年度第七次系務會議 修正通過

一、獎勵對象及名額:
1. 專題研究成果獎:生化科技學系學士班學生,兩名。
2. SCI 論文獎:生化科技學系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每篇以受獎一次為限,每名學生每學年度以 2 篇為限,學年度歸屬以論文接受刊載之日期為依據。
二、申請資格:
1. 生化科技學系學士班學生修習專題研究,獲得優異研究成果,並寫成完整論文者。
2. 生化科技學系碩士班及博士班研究生,論文發表於符合奬項規定之 SCI 期刊者。
三、奬項:
1. 專題研究成果獎:申請學生之專題研究論文,由外聘委員評審,表現傑出者,每名給予獎金新台幣一萬元整,每年以兩名為原則。
2. 沈氏文教基金會 SCI 論文獎:研究生於在學期間之研究成果,投稿至排名前20%且 IF 值 5.0(含)以上的 SCI 期刊獲接受,且該生為論文之第一作者,每(篇)名給予新台幣二萬元獎勵,獲獎者不得重復申請生化科技學系 SCI 論文獎。
3. 生化科技學系 SCI 論文獎:研究生於在學期間之研究成果,投稿至排名前 15%或 IF 值(或 5 年平均 IF)3.0(含)以上的 SCI 期刊獲接受,且該生為論文之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每(篇)名給予新台幣一萬元獎勵。
四、申請時間:
1. 專題研究成果獎:每年四月三十日截止申請。
2. SCI 論文獎:憑論文抽印本或接受刊載之證明,隨時可以申請。
五、繳交資料:
1. 專題研究成果獎:申請書、專題研究報告。
2. SCI 論文獎:申請書、論文抽印本或接受刊載之證明。
六、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國立臺灣大學生化科技學系潘子明教授獎助學金辦法

111年11月1日111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系潘子明名譽教授為鼓勵研究成果表現優異與協助發生急難之生化科技學系學生,特設置「潘子明教授獎助學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助學金項目計有研究成果獎學金與急難助學金,獎助原則及申請方式如下:

一、研究成果獎學金

(一) 生化科技學系碩士班及博士班在學學生,論文發表於符合奬項規定之SCI期刊者,每篇以受獎一次為限,不得重複申請本系其他SCI論文獎。每名學生每學年度以2篇為限,學年度歸屬以論文接受刊載之日期為依據。

(二) 研究生於在學期間之研究成果,投稿至排名前15%或IF值(或5年平均IF)3.0(含)以上的SCI期刊獲接受,且該生為論文之第一作者(含共同第一作者),每(篇)名給予新台幣一萬元獎學金。

(三) 本獎學金每年度受獎人名額以10名為原則,申請時間及繳交資料依本系研究成果獎學金獎勵辦法之SCI論文獎奬項辦理。

 

二、急難助學金

(一) 家庭發生急難導致家庭生活陷入困境之生化科技學系在學學生得提出申請。

(二) 申請資格、繳交文件、補助金額及審查依本系學生生活扶助申請辦法辦理。

 

第三條 當年度獎助學金發放完畢即不再受理申請,如有餘額,得保留至下年度增加獎補助名額之用。

 

第四條 本辦法經生化科技學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教務處-博士生獎學金:

一、椰林優秀博士生獎學金:
(一) 各年度獎勵名額由下列項目組成:
    1.國科會名額:由國科會核配。
    2.本校名額:由本校核定,辦理至112學年度止。
(二) 112學年度(含)以前入學:每月頒予獲獎學生獎學金新臺幣(下同)40,000元,獎勵期間自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第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至多獎勵四年;於四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三) 113學年度起入學:每月頒予獲獎學生獎學金40,000元,獎勵期間自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第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辦理提前入學者,自入學當年度二月一日起至第三年一月底止),至多獎勵三年;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二、 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國科會甄選:
(一) 各年度獎勵名額由國科會核定。
(二) 各年度獎勵名額分配方式:由國科會辦理。
(三) 每月頒予獲獎學生獎學金40,000元,獎勵期間自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第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辦理提前入學者,自入學當年度二月一日起至第三年一月底止),至多獎勵三年;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三、勤學博士生獎學金: 
(一) 各年度獎勵名額由本校核定,辦理至112學年度止。
(二) 每月頒予獲獎學生獎學金20,000元,獎勵期間自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起至第三年八月三十一日止,至多獎勵三年;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自一一三年九月起,獎學金調整為每月24,000元。

本校教務處獎學金相關資訊: https://www.aca.ntu.edu.tw/w/aca/GAADService_21071211271211713

 

研究發展處-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研究提升計畫:

一、 本校各學院得依本計畫甄選逕攻博士班學生,每學期於研究發展處公告時間內提出申請,辦理至112學年度第2學期止。

二、 於學生入學當學期起之第1至6學期發給。自110學年度第2學期起入學者,每名每月由校方補助新臺幣20,000元(免稅)(110學年度第2學期前入學者之補助金額維持16,000元),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調整為每名每月24,000元 (110學年度第2學期前入學者調整為20,000元),另由所屬學院(含系、所、中心、計畫主持人等單位)補助8,000元。學院(含系、所、中心、計畫主持人等單位)應明確告知學生經費來源與相關支領事項。

三、 獲本計畫補助學生如於入學起之第1至第6學期間,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分發表論文於頂尖期刊(Nature, Science, Cell)或本校冊列之卓越期刊(詳如檔案下載附件),經檢附第6學期結束前發表之論文或被接受刊登之證明,得由校方追加4學期補助,每名每月新臺幣28,000元(110學年度第2學期前入學者之補助金額維持24,000元),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起,調整為每名每月32,000元(110學年度第2學期前入學者調整為28,000元),每篇論文限由一位學生提出申請。

本校研究發展處獎學金相關資訊: https://ord.ntu.edu.tw/w/ordntu/GW_20072012180521920

國立臺灣大學生命科學院生化科技學系研究生獎勵金施行細則
 

106 年9 月21 日 106 學年度第1 次系務會議 通過

第一條 本施行細則依本校「研究生獎勵金實施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項獎勵金分為獎助金及勞僱型兼任助理津貼兩類,研究生得兼領之。獎助金作為補助個人研究之用,不具負擔,非為勞務報酬。勞僱型兼任助理需參與本系教學或服務,擔任教學助理、行政助理或兼任之。

第三條 勞僱型兼任助理區分為下列項目。
一、本系必修或選擇性必修實驗課教學助理:修課人數每滿8人(不滿8人以8人計) 得配置1名。教學助理每月津貼依教務處教學助理制度獎勵金發放標準核發,每班限1名博士生教學助理。由本系教師主授並於本系學生實驗室進行之生物化學實驗課程,向教務處專案申請之教學助理人數,如低於本系標準,得由研究生獎勵金項下增聘之。
二、服務學習課程教學助理:服務學習一之上、下學期各得配置1名,服務學習二、三各得配置1名 (限一學期) ,不論碩博士生,每月津貼3,000 元。
三、共同儀器管理人:得配置2名,不論碩博士生,每月津貼8,000 元。
四、其它專案規劃之助理申請審查與核發金額,由系務會議決議之。

第四條 「勞僱型兼任助理」之聘僱期間:原則上,共同儀器管理人為全年,課程助理以學期為區分,第一學期為每年9月至隔年1月,第二學期為每年2 月至6 月。各課程加退選後,若修課人數增加達8人以上者,得增聘1名教學助理。若修課人數減少,則視情形調整教學助理配額。教學助理之增聘或停聘日期,第一學期為10月,第二學期為3月。

第五條 「奬助金」:剩餘之獎勵金依碩士生:博士生為3:4 比例,均分予提出研究生獎勵金申請之碩士班及博士班在學學生,作為補助個人研究之用。原則上每學期分配一次,第一學期為12月,第二學期為6月。

第六條 研究生獎勵金申請資格及條件審查如下:
一、本系在學研究生獲指導教授、授課教師或共同儀器負責教師推薦,方可申請本獎勵金。
二、研究生在校內、外有專職者,不得申請本獎勵金。
三、研究生在學期間,如違反校規受記小過以上處分 (處分確定之次月起未滿1年)者,不得申請及受領本獎勵金,完成消過程序者可恢復申請及受領本獎勵金。
四、研究生受領獎勵金期間有前項之情形者,應停止受領獎勵金,並應繳回溢領款項。
五、申請者應於期限內繳交基本資料表、領取研究生獎勵金同意書及研究生獎勵金申請表各1份(如附件)。

第七條 研究生獎勵金之考核及申訴:
一、研究生如有表現不佳之情形,經指導教授、授課教師或共同儀器負責教師提報系主任簽核後,停止發給獎勵金,並不得申請次學期獎勵金,情節重大者不得申請次學年第一、二學期獎勵金。
二、研究生因重大事由而失去受領獎勵金之資格者,得向系務會議提出申訴,該會應於最近一次系務會議提出討論,並通知申訴人與關係人列席說明。

第八條 本規定及施行細則未盡事宜,皆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施行細則之訂定或修正,應由學務委員會 (含學生代表) 討論,並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本校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備查,自發布日施行。